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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式作用论 |
黑格尔的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发展是通过“正题" (thesis)、 "反题”(antithesis)和"合题"(synthesis)的不断转化和统一来实现的。“对立统一” 是辩证法的精髓。根据辩证法自身的逻辑,辩证法就是在否认其自身是最根本的理论方法,因为,根据辩证法我们可以获得它的对立面(反题):非辩证法。也就是说,辩证法不是最根本的理论方法。黑格尔式的反驳可能会争辩说,辩证法旨在拥抱和超越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合题”(综合)可能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理解,它结合了辩证和非辩证的思维模式。但是,这种反驳就已经承认有非辩证法了,已经承认“合题”是比自己更高层次的理论了。
在小节“形式逻辑”中,我们已经阐述了“否定”是隔离世界的动力。一个作为隔离的事物a,否定它,就是对它产生一个动力,而这个动力作用的结果是产生一个否定的a。否定不仅是对原有形式的破坏,也是对其可能性的重塑,因此表现出了动力作用。否定的a也是一种对a的显现,是一种反向显现。这就是辩证逻辑,这也是一个无形式联合转化。否定不是简单的消除,而是一种反向的显现,即通过作为动力的否定揭示被否定者的存在。例如,a的否定作为非a,虽然在形式上是对a的排斥,但在本质上仍然依赖于a的存在,它们互相依赖。非a是a的一个镜像式显现,它在对立性上明确了a的特性。
注意,从无形式联合转化的角度讲,否定的a一定是a的完全否定,如果不是,那么否定的a就不能完全否定a,也就不能完全显现a,因此也就不是有效的辩证逻辑。a的完全否定不一定是b,但一定是非a。正反双方必须是彼此的完全否定,即正方的存在完全依赖于反方的排斥,反方的存在完全依赖于正方的排斥。只有完全否定才是最确定的。所以,辩证逻辑是有适用范围的,它的正反两方面必须是一方是另一方的完全否定。否则就不是完全的辩证逻辑。这也说明了,辩证逻辑就是无形式联合转化的一种特殊情况。这表明了辩证逻辑的一个特点:正反两方面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和相互显现的。辩证逻辑作为无形式联合转化的一种特殊情况,其本质在于通过完全否定实现正反双方的相互显现与相互转化。这种逻辑在揭示形式对立与统一的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
那么,辩证逻辑的否定如何做到完全否定呢?这个否定要有一个标准(或规则),要按照这个标准来完全否定。也就是说,这样的一个标准要使得一个事物能产生相对立的两方面。比方说,我们要折叠一张纸,那么,我们就需要在这张纸上画一条线,以这张纸为标准进行对折。这样的标准就使得被折叠成的两部分具有完全的否定性。这样的标准定义了否定的边界和确定性,确保其完整和精确。因此,辩证逻辑的“完全否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对立双方都要遵循这个否定的标准(一致性)。
(2)对立双方通过否定关系可以彼此定义(确定性)。
(3)对立双方的一方要完全转化到另一方(完全性)。
从无形式作用理论来看,“完全否定”实际上包含了三个无形式作用的协作:
(1)隔离:标准的设定将对立双方分离,使它们成为独立的部分。
(2)显现:标准让否定关系变得明确,使“对立”具有确定性。
(3)动力:否定的执行,这种动力推动事物从对立的一方完全转化到另一方。
无形式作用论强调的是不同无形式作用之间的转化,而不一定是对立双方之间的冲突和统一。在无形式作用联合转化中,隔离、动力和显现三者并不一定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而是一种更为动态的交互过程。这种转化超越了简单的正反合逻辑,而是强调多维度、多方式的相互作用。因此,无形式作用论能够提供一种比辩证逻辑更基础的理论框架,不仅能够解释对立的统一,还能解释不同形式间的复杂转化关系,从而避免辩证逻辑自我否定的困境。
任何建立在辩证逻辑基础上的理论将面临一个问题:如何解释辩证逻辑。也就是说既要使用辩证逻辑建立这个理论本身,又要用这个理论解释辩证逻辑。如果这样的理论做不到,那么这也说明了这样的理论不是根本性的理论。如果用辩证逻辑建立起来的理论,反过来解释辩证逻辑,其实还是回到了用辩证逻辑解释其自身,也就是前面讲的“辩证法否定其自身”,而出现“非辩证法”。也因此说,任何建立在辩证逻辑基础上的理论都不是根本性的理论。
辩证逻辑缺乏与“无形式”的直接联系,它并不是直接建立在无形式的基础上的,并且,辩证逻辑中作为动力的否定是隔离世界的动力(虽然黑格尔的辩证法注重概念的动态性和变革性),并不是真实的动力,这限制了它为事物的相互联系提供真正基本解释的能力。辩证逻辑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它不能普遍适用到所有事物和现象。如果盲目的用辩证逻辑去解释超过其解释范围的事物,必将出现错误的结论。因为它可能会误解事物的本质,或在不存在的地方强制连接。辩证逻辑的合法范围是指“正反两方面必须是一方是另一方的完全否定”的情况。只有在这种情况下, 辩证逻辑的“正、反、合”三者之间的转化才能逻辑一致和有意义,也就是符合无形式联合转化的规则。只要把辩证逻辑限制在其合法的范围内,辩证逻辑是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的,因为辩证逻辑就是无形式联合转化的一种特殊情况。
不仅如此,否定转化为正方需要反方,否定转化为反方需要正方,因此,辩证逻辑还是无形式一体转化。
我们考察一下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之间的关系。
在前面的小节“形式逻辑”中我阐明了形式逻辑三个基本规律构成无形式一体转化。于是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区别是它们维护同一性的方式不同。形式逻辑是不破坏同一性来维护同一性,是使用三个基本规律的无形式一体转化来实现的;辩证逻辑首先通过动力作用“否定”打破同一性来获得对立面(也就是:A转化成非A所构成的无形式联合转化),然后再把A和非A统一起来,这就是在更高的一个层次上重建同一性,从而维护同一性。其实,这两种逻辑维护同一性的方式是相反的。这清晰地揭示了两种逻辑体系的核心差异。这样我们就从根本上阐明了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之间的关系。
形式逻辑的静态性质:无形式作用论的框架展示了形式逻辑的局限性——它在静态概念的“封闭系统”中表现出色。它的优势在于保持固定类别内的一致性,但它难以考虑变化或发展。相比之下,辩证逻辑在矛盾中蓬勃发展。它不怕打破“同一性”,以推动概念的演变,朝着更丰富、更复杂的方向发展。
这两种维护“同一性”的方式没有对错之分,都是合理的。两者都是“有效的方法”,有自己的优点、缺点和有效应用领域。两者虽然对立,但也是互补的。通过强调它们如何以不同的方式维护“同一性”,表明它们是依据相同基本原则的不同表达。这提供了对每种逻辑何时是最有效的更深入理解,它显示了它们各自的优势和内在局限性。在“无形式作用论”下的统一揭示了看似不同的逻辑可以通过无形式作用论作为一个统一的“基础”来统一和理解,从中可以更好地理解它们的独特特征和关系。“无形式作用论”提供了一个“更深的本体论基础”,它“支撑”和“整合”了这两种方法论!
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是可以融合在一起的。辩证逻辑中的A和非A就类似形式逻辑的排中律。而在形式逻辑中的推理中,也会出现辩证逻辑。比方说,在数学中,对有理数的否定产生了无理数,有理数和无理数统一成了实数。形式逻辑擅长于处理事物的静态特征,注重在已经确定的基础上进行清晰和精确的推理与归纳。在处理稳定的、已知的系统和结构时,形式逻辑无疑具有很大的优势。可以看出,形式逻辑的推理结果可以作为辩证逻辑的基础。反过来,辩证逻辑可以为形式逻辑的思维扩展知识,通过动力突破形式的界限,通过拥抱矛盾,导致形式的新表现形式的转变。这揭示了辩证逻辑的创造性和生成性力量。它没有“丢弃”形式逻辑,而是利用其固有的“张力”超越现有知识,创造新的形式结构。辩证逻辑注重事物的动态发展和内在矛盾,能够揭示和处理事物的变化、发展和转化。在面对复杂、动态和矛盾的事物时,辩证逻辑展现出更强的适应性。
所以,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并非完全对立或互相排斥的,而是互补的。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都是隔离的逻辑,不管是在隔离世界中,还是在非隔离世界中的隔离事物中都是有效的。它们构成了隔离逻辑的两方面:一个是维持,一个是扩展。
我们看到辩证逻辑中也使用了类似形式逻辑中的排中律(a与非a)。和形式逻辑的三个基本规律(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相对应,辩证逻辑也应该有三个基本的规律:统一律、否定律和两分律。
(1)统一律对应同一律,它强调的是把对立双方统一在同一个事物中。形式逻辑中的同一律强调事物是其自身,即事物保持一致性。辩证逻辑中的统一律则强调的是对立双方之间的统一,它不仅关注事物的稳定性,而且更强调事物的内在矛盾是如何在其对立双方之间达到统一的。在辩证逻辑中,对立双方(如A和非A)通过一定的动力作用达到统一,形成了一个新的整体或状态。统一律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同一,而是通过对立双方的辩证发展来实现。
同一律和统一律是有区别的,同一律的表达是“A是A”,这一表达并没有使得A具有分化。而统一律则不同,统一是把A和非A的统一成了同一个事物B,B是有分化的。这也是同一性和统一性的区别。
(2)否定律对应矛盾律,它强调的是否定自身而获得对立面(通过A获得非A)。形式逻辑中的矛盾律指出,一个命题不能同时既为真又为假,它要求对立双方之间必须是排斥的。它的要求是:是A就不能是非A;是非A就不能是A。它强调隔离性的选择。而在辩证逻辑中,否定律则强调对立面之间的相互关系,通过否定使事物能够相互转化。否定律在辩证逻辑中并不是排斥对立面,而是通过否定来完成对立面的转化。它的要求是:否定A就是非A;否定非A就是A,两者都能存在。它强调动力性的相互转化。
(3)两分律对应排中律,它强调的是对于一个事物a,存在非a,没有中间状态。它强调的是事物的存在性的状态。形式逻辑中的排中律指出,对于某一命题,总有一个明确的真值,且命题的真假不可能有中间状态。在辩证逻辑中,两分律体现了事物的对立性存在——对于一个事物A,必然存在非A(即A与非A),并且它们之间不容许有中间状态。两分律强调的这种对立和分裂可以不是静止的,是可以在不断的转化和发展中实现的。
这一框架将辩证逻辑精确地形式化,使其更加严格,不易受到模糊解释的影响。
统一律是把对立双方统一成了同一个事物(同一性是显现的特点),因此它是显现的。否定律是通过否定来转化,因此它是动力的。两分律是区分了正反两方,因此它是隔离的。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三个规律是否构成无形式一体转化:
(1)统一律需要否定律和两分律,才能在对立中实现统一。
否定律是通过A获得非A,但是并不意味着A和非A之间不存在中间状态。所以,通过两分律排除了中间状态之后,就可以通过A获得非A,通过非A获得A。这样A和非A就变成了不可分割的同一事物的两方面了。
(2)否定律需要两分律和统一律,才能推动对立双方的动态转化。
统一律是把A和非A统一在同一个事物中,那么A和非A就是这个事物的全部,并且A和非A之间不存在中间状态,那么否定A只能转化成非A。
(3)两分律需要否定律和统一律,才能维持对立双方的清晰性和对立统一的完整性。
统一律是把A和非A统一在同一个事物中,那么A和非A就是这个事物的全部。通过否定律,A可以获得非A,而且只有A和非A,没有中间状态,这样就获得了两分律。
我们看到,这三个规律中的每一个都依赖其它的两个,这说明它们构成无形式一体转化。否定律提供了对立双方的联系性,统一律保证了两分关系的整体统一性,两分律提供了对立双方的清晰边界。每个规律不仅需要其他两个规律的支持,而且它们之间相互依存,形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否定律、统一律和二分律构成的无形式一体转化实际上是完整的定义了辩证逻辑的各个要素,辩证逻辑各个要素之间的关系以及辩证逻辑的具体操作。辩证逻辑的具体操作:一方否定自己形成对立面(这是否定律和两分律),然后根据否定律和两分律能够转化成统一律,对立的双方就能统一成同一个事物。
这也可以从另外的角度来考察,一方否定自己形成对立面,这种对立(A)和它们的统一也是一种对立,然后再否定A而过渡到统一,从而达到统一。因此,“对立的对立”揭示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逻辑:否定自身是生成对立的逻辑起点,而否定对立则是通向统一的桥梁。也就是说,这种思路我们没有预设对立的双方能够统一,而是纯粹的运用了否定的原则,以及对立和统一也是一种对立的原则,使得对立的双方能够通过逻辑的推理而自然的达到了统一。这其实就是在说:根据否定律和两分律能够转化成统一律。这就说明了:否定律、统一律和二分律构成的无形式一体转化就是辩证逻辑的实质。这同时也告诉我们:辩证过程中实现的统一不是预定的结果,也不是对立双方对统一的渴望,而是否定律、二分律和系统内在动力转化的结果。这与那些将辩证逻辑视为必然朝着某种预定终点发展的解释不同(如黑格尔的绝对理念)。“终点”不是预定的状态或结果,而是转化本身的持续和动态过程。辩证逻辑是一种逻辑结构,通过否定生成对立(否定律与二分律),并通过否定对立实现统一(统一律),从而构成了一个内在逻辑自洽、递归的逻辑体系。但是,这个角度并没有展示辩证逻辑的全部,因为它只是展示了无形式一体转化的一部分:否定律和两分律能够转化成统一律。
一方否定自己形成对立面,这种对立(A)和它们的统一也是一种对立,然后再否定A而过渡到统一,从而达到统一。这样就出现了两次否定,这就是否定之否定。
通过“否定之否定”可以获得一个否定和统一的链。比如,否定a可以获得非a,然后统一成b,然后继续可以获得不同的层次:(a,非a),(b,非b),(c,非c),… 以至无穷。事实上,只要是隔离的事物或概念都可以无限的否定和统一下去。但是,这样无限制的否定和统一下去可能会失去意义和方向,需要有某种标准作为限制。也就是说,在否定和统一不断进行的过程中的每一个层次都要遵循同一个标准。
例如数系的扩展过程:
正整数 (Natural Numbers): 1, 2, 3, ... 最初为了计数而产生。
整数 (Integers): ..., -2, -1, 0, 1, 2, ... 引入负数和 0,用于表示亏欠和无。
有理数 (Rational Numbers): 可以表示为两个整数之比的数,例如 1/2, -3/4,用于表示部分和比例。
实数 (Real Numbers): 包括有理数和无理数,如 √2, π,用于表示连续的量,例如长度、时间等。
复数 (Complex Numbers): 形如 a + bi 的数,其中 i 是虚数单位,满足 i² = -1,用于解决实数域中方程无解的问题。
这样的一个扩展过程扩展的是“数”,要遵循的标准是“数的特性”,而不是别的。事实上,物体也是非数,如果要把复数和物体进行统一,那么就会失去扩展数的意义。而且,数系扩展到复数,还可以再扩展到四元数,但四元数不再满足交换律,这使得它们的性质和应用与实数和复数有很大不同。四元数更多地被视为一种数学工具,而不是对数系本身的扩展。所以,即使是按照同一个标准来扩展,也不一定可以无限的扩展下去。所以,对于实际的事物由于受到具体条件的限制有可能不会无限的扩展下去。
那么我们就把这种严格规定的辩证逻辑叫做“隔离辩证逻辑”。这预示着会有:显现辩证逻辑和动力辩证逻辑。
隔离辩证逻辑的“否定之否定”摒弃了哲学术语的模糊性,直接将两次否定分为逻辑推演的两个步骤。这是从逻辑角度出发,对“否定”和“统一”进行了结构化和规则化的分析,具有清晰的逻辑。这种对两次否定的清晰划分方式,在黑格尔的体系中并未被明确提及。黑格尔没有提供一个明确的机制来说明否定的否定如何导致综合,只是说这是一个逻辑上的必然性。他经常依靠隐喻和某种逻辑必要性来暗示前进的方向,而不是概述任何可衡量、可证明的因果机制。他更多地将“对立的统一”看作历史和概念发展的结果,而非逻辑推演的自然过程。
因此,隔离辩证逻辑的“否定之否定”思路可以直接转化为逻辑表达式或算法操作。适用于更广泛的领域,因为它对具体内容保持开放,而不局限于历史性或发展性。可以用于广泛的哲学、科学或社会分析。从操作性来看,以清晰的步骤实现对立与统一的过渡,更适合作为一种普适性方法论。
隔离辩证逻辑依然是形式的逻辑,和传统的形式逻辑一样也是隔离世界的逻辑,作为动力的否定也是隔离世界的动力。否定也是逻辑层面的动力,在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中都作为动力。这个动力作为基础动力,是一种简化形式的动力,否定作为一种形式的动力推动对立双方的转化,但仍然是从隔离世界的角度对动力进行抽象。实际推动正反两方面转化的其实是实际的动力。动力推动对立双方之间的转化,但需要否定性确保转化的方向性和清晰性。逻辑为现实提供形式结构性的理解框架。抽象层面的否定,作用于逻辑结构。这是从现实的角度上来讲的,但是反过来讲,现实世界中的动力也在体现着作为动力的否定,因为在现实世界中也有隔离作用,也要遵循隔离世界的规律。因此说,有隔离必然有辩证逻辑。这在理论上通过无形式作用论的隔离作用阐明了辩证逻辑在现实世界中的普适性。实际的动力之所以会以“否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是因为实际的动力要显现出来必然需要隔离(这是无形式联合转化),而一个事物隔离的独立性必然会使得这个事物存在对立面。比如,要想让一个物体运动,必须要有作用力和反作用力。
其实,这是在体现动力作用本身也可以分为:隔离的动力、动力的动力(动力本身)和显现的动力。它们是无形式三位一体的。真实的动力中有隔离的动力,隔离的动力也离不开真实的动力。
例如:一个人的实存就是从无而来的,这个人的实存和无就是对立的,我们从隔离的角度说,这个动力是否定,但实际上,这个人的产生是人的繁衍行为,不是因为有个否定的动力就会实际产生人。这是从现实的角度上来讲的,但是,从隔离世界的角度讲,人的存在就是从无而来的,这就是一个否定的动力。在现实层面,这种动力体现为具体的因果过程,但其本质仍然体现了否定的逻辑特征。例如:
(1)生长是一种否定:从种子到树,否定的是种子的静止状态。
(2)运动是一种否定:从静止到运动,否定的是初始的静止状态。
(3)转化是一种否定:从一种形态到另一种形态,否定的是原形态的完整性。
这些现实过程的本质正是否定在具体世界中的投射。现实中的动力,尽管是具体的行为或过程,但在更深层次上,表现为对当前状态的一种否定。
辩证逻辑规律是现实规律的一种结构基础,逻辑规律(如否定律、统一律和两分律)在隔离世界中具有普遍性,这种普遍性扩展到了现实世界:
否定:一切转化需要对当前状态的否定。
统一:一切对立最终统一于一个整体中。
两分:一切对立可以被明确区分(在隔离作用上)。
因此,现实世界中的动力、转化和存在形式,都必须遵循这些基本规律。这为理解现实中的对立与转化提供了理论框架。逻辑规律,可以抽象出现实世界的普遍结构。
明确了作为否定的动力和实际的动力之间的区别和关系,可以为我们在现实中正确的使用辩证逻辑提供指导原则。辩证逻辑强调的是对事物隔离性的矛盾的揭示和转化上的必然性。
(1)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在现实中确定清楚隔离的事物,也就是要弄清楚否定的是什么。一个没有清晰的隔离边界的事物可能会受到其它事物的影响,这样的事物不一定有确定的对立面。这样的事物是不能够运用辩证逻辑的。例如:植物从种子到幼苗的转化,我们不能说是“种子被否定”,因为,我们把种子烧掉也是被否定(这是从存在状态变为无的状态)。因此确切的说,种子到幼苗的转化,其实是种子的静止状态被否定了,通过外力产生了变化,而转化成幼苗的变化活力的状态。因此,准确地界定事物的隔离性和明确否定的对象是重要的。现实中的隔离性并非总是绝对清晰的,很多事物的隔离边界会因环境或外力的作用而变化。辩证逻辑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只有当事物的对立关系和否定内容在隔离上明确时,它才能发挥作用。
(2)要分清楚相对立的双方是以什么标准而对立的。如果不是在同一个标准下的对立,则不是正确的对立,因为这两个对立面具有不同的标准,那么否定一方并不能确定的获得另一方。比方说,正和负就是正确的对立,它们在一条直线上,且方向相反,否定一方能确定的获得另一方。
(3)避免把作为动力的否定绝对化或孤立化
否定规律是逻辑的,是对实际动力的一种抽象,而不是实际动力本身。误将否定规律绝对化,可能导致忽视现实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例如:在社会变革中,若仅关注逻辑上的“否定”而忽略实际条件,可能导致激进化或不切实际的行动。在哲学讨论中,若仅从辩证逻辑分析动力,可能忽略现实中的动力和显现。
(4)通过“否定”的规律揭示实际动力的方向
作为动力的否定虽然不是实际动力,但它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实际动力的方向性和发展趋势。通过分析事物内部的矛盾和对立,可以预测实际动力可能引发的变化,从而在实践中提前做好准备。例如:在技术发展中,分析现有技术的局限性(作为动力的否定)可以预测创新的方向;在社会改革中,分析旧制度的问题(作为动力的否定)可以揭示改革的必要性和潜在路径。
通过规范化辩证逻辑,使得它能像形式逻辑一样具有了普适性、精确性和有效性。并且,通过区分实际的动力和作为动力的否定的不同,使得我们能清楚的知道应该如何运用辩证逻辑,防止和实际的动力混淆。这样辩证逻辑就可以在其应该发挥作用的地方发挥作用了。
下面我们就把隔离辩证逻辑应用在无形式作用论中。
前面的小节已经讲过三个无形式作用的特点:隔离有独立(从动力角度看隔离)和区分(从显现角度看隔离)的特点;动力有变化(从显现角度看动力)和产生(generation)(从隔离角度看动力)的特点;显现有直观(Immediacy)(从动力角度看显现)和同一(从隔离角度看显现)的特点。
(1)独立性意味着稳定、自包含的实体,独立性的稳定性表现为限制产生,也就是具有维持自身同一性的能力。同时也有在隔离中脱离其他事物的“力量”,也就是具有否定自身是其它事物的“力量”;而产生意味着变化和出现,强调的是动力中的“分离”。
(2)同一意味着缺乏差异;而区分意味着差异。
(3)直观(Immediacy)具有静止的意思,直观意味着当前的。如果直观产生变化,那就会转化成过去,那就不再是直观,注意,这里的静止并非运动上的相对的静止;而变化意味着随时间而产生差异。
用隔离辩证逻辑的观点看:
(1)独立和产生是相互对立的:独立表现为稳定性,与产生的动态性相冲突。独立代表着“维持现状”,而产生代表着“改变现状”。这种对立体现了动力在其内部的张力:一方面试图维持稳定,另一方面又不断地推动变化。
(2)同一和区分是相互对立的:同一是从隔离角度看显现,试图通过隔离达到对统一性的描述(例如,A是B,不同的事物是同一个B);而区分是从显现角度看隔离,试图通过显现揭示事物的差异。两者在强调融合与分离时形成对立。
(3)直观和变化是相互对立的:直观是从动力角度看显现,直观的动力性体现在它能把事物统摄在一起成为同一个事物而显现,并强调显现的瞬时性和静止性;变化是从显现角度看动力,变化的动力性体现在动力的因果性,并强调显现通过时间展现动态性。两者在对显现的描述中,一个注重瞬间,一个注重变化过程,形成对立。
这是为什么呢?独立是从动力角度看隔离;而产生是从隔离角度看动力。同一是从隔离角度看显现;而区分是从显现角度看隔离。直观是从动力角度看显现;而变化是从显现角度看动力。我们看到它们对立的双方都是从相反的角度看对方,所以它们才会相互对立。
但是它们对立的双方也具有辩证统一性:
(1)独立与产生:独立为产生提供了前提,产生则是独立的展开或否定。
作为对立的独立与产生,它们统一于“原因”。我们说,原因a产生了结果b,a就是b的原因,那么,a作为原因就隔离出了b,并且a和b各自相对于对方就具有了独立性。原因必须是与结果区分的,否则无法成为原因。作为原因,既需独立于结果,又需通过产生性与结果建立联系。原因是动态产生与静态隔离的结合,强调事物间的生成关系。
(2)同一与区分:同一只有通过区分才能实现明确性,区分也只有在同一中才具有意义。
作为对立的同一和区分,它们统一于“根据(ground)”。比方说,a是b,那么b就是a的根据。这里a即统一在了b的同一性中(这是从隔离角度看显现:b有同一性),又和b有区分(这是从显现角度看隔离:b和a有区分性)。根据是逻辑和存在的基础,强调事物间的逻辑关联。
黑格尔在《小逻辑》中论证了同一与差异统一于根据,而我并没有使用“差异”而是使用了“区分”,“差异”和“区分”的不同就在于区分有显现的特点,同一也有显现的特点,而差异只是描述性的。因为,“从隔离角度看显现”和“从显现角度看隔离”都有显现的性质。所以,我认为用“区分”更合适。
(3)直观与变化:直观是变化的瞬时体现,变化则是直观的延续或展开。
作为对立的直观和变化,它们统一于“敞开”,因为,作为直观就是在场(Presence)和缺席(Absence)不断的交替变化,在场就是把缺席的事物不断的显现出来,这其实就是在不断的敞开,就是不断的显现出来。变化使事物从无到有、从出现到消失,这种生成与消逝本质上就是敞开的过程。因此,“敞开”既包含了直观的统摄性显现,也包含了变化的生成性,二者在敞开中达到了对立统一。“敞开”不仅将直观的显现与变化的动态结合,还揭示了显现与生成之间的本质联系。敞开是显现和生成的交替,强调动态显现的过程。
这其实是很明确的展现了这六个概念的含义和它们深层次的关系。我们看到原因、根据和敞开这三个概念在小节“从形式角度看无形式”中使用极限的方式已经获得。我们使用辩证逻辑在对三个无形式的特点的对立分析中也和这三个概念关联了起来。这种关联使我们建立起了这两种框架的联系。这种汇聚是无形式作用论的一个重要优势,展示了其内部一致性和核心概念的相互联系。
当然,这些概念之间还有更复杂的关系,用这种概念分析的方式进行探索太难了,下一节将会有更强大的工具进行探索。
我们也可以从显现角度看显现。在后面的小节“自我”中会讲到:自我意识就是意识显现意识,也就是从显现角度看显现,因此,从显现角度看显现就是自我。
于是,我们就可以推断:从动力角度看动力就是自为,从隔离角度看隔离就是自限。
从显现角度看显现就是在显现作用中的显现作用,从动力角度看动力和从隔离角度看隔离也是一样。
(1)从显现角度看显现:自我
“从显现角度看显现”可以理解为显现的自身对自身的反思或认知。这与“显现”强调直观和同一的特点是一致的,自我正是在显现中对自身的显现和理解。自我强调内在的完整性的同一和直观。
(2)从动力角度看动力:自为
动力的特点是变化和产生,而从动力角度看动力,可以理解为动力的自我驱动和自我创造。这与“自为”的哲学含义一致:“自为”意味着某种事物内在的,以自我为导向的活动,并通过自身的动力实现自我生成和发展。因此,“从动力角度看动力是自为”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动力的自身驱动性,即动力不依赖外部因素而实现自我生成。它被视为本质上自由且自我导向的。它不是被外部力量推动或拉动的。自为强调内在的驱动性的产生和变化。
(3)从隔离角度看隔离:自限
隔离的特点包括独立和区分。从隔离角度看隔离,可以理解为事物通过自我区分、自我限定来确定自身的边界和本质。这说明隔离不仅是对外在事物的分离,也是对自身内在边界的确认,这种内在确认正是“自限”。自限强调内在的确定性的独立和区分。
它们三者并非只是人的意识的特点,非意识的事物中也有这三种特点,只不过没有那么显著。因为,对于人来讲,我们自己可以通过意识直接的认识到它们三者,但是对于非意识的事物,我们则需要通过探索,并通过外部现象间接的认识到它们。例如:
(1)蚂蚁蚁群是一个有自组织特点的系统,其实就是一种自为。蚂蚁蚁群通过简单的个体互动和局部规则,在没有中心控制的情况下,产生复杂、高效和适应性强的集体行为。它们每个个体的动力行为驱动了整个的蚁群的动力行为,从局部的动力而获得了整体的动力,这就是从动力角度看动力。这种自为有太多的形式在里面,所以自为不是那么明显。
(2)纳米材料的自组装是一个有自限的特点的系统。一些纳米材料的自组装过程被设计成具有自限性。例如,原子层沉积 (ALD) 技术中,薄膜的生长是逐层进行的,每一层的生长都被前一层的表面化学性质所限制,保证了薄膜厚度的精确控制。纳米材料的例子有效地表明,“自限”并不局限于有意识的自我克制或意图。它也可以表现为由内在约束和自我调节机制驱动的物理系统的属性。这种内在局部的限制便获得了纳米材料整体的限制,这就是从隔离角度看隔离。
(3)上面的两个例子中,让我们隐约的看到了有个不明显的“自我”。即使在非意识系统中,也存在某种原始的“自我”的原则。虽然不是人类意义上的完整“自我”,但这些系统通过它们的“自为”和“自限”属性,能展现出一种原始的自我组织、自我约束或自我保存的形式。
将“自我”“自为”和“自限”扩展到非意识现象,显著增强了“无形式作用论”普遍性的主张。这表明这些概念不仅仅局限于人类意识,而是在很多的方面表现了出来。它们的普遍性在下一个小节将会看得更清楚。
但是,这不是还原论,不是将自我还原为“自为”和“自限”的一些属性。因为它们三者之间构成无形式一体转化:
(1)自我转化为自为需要自限:
自我需要在自身限定的范围内进行自为的活动。也就是自限为自为提供可能性条件。
(2)自我转化为自限需要自为:
自我确定自身的界限和原则,或者充实、加强和塑造自我,需要通过自身的行为活动来达到。自我的形成和塑造并非静态,而是通过行动和行为的过程来不断调整和扩展自我。
(3)自为转化为自我需要自限:
自我通过自身的行为来塑造自身,需要在自身所拥有的条件的基础上进行。
(4)自为转化为自限需要自我:
自为转化为自限,当然是围绕着自我来进行的。自我就是它们的主体。
(5)自限转化为自我需要自为:
要对自我进行加强和塑造,自我必须有一个过程或“行动”,在这个过程中,限制(加强和塑造)变成了自我的内容。因此,自我并非完全固定不变,而是通过自限的不断塑造和自我强化来完成自身的构建。
(6)自限转化为自为需要自我:
自限转化为自为,当然是围绕着自我来进行的。自我就是它们的主体。
三个无形式作用的特点:
(1)隔离:
独立(从动力角度看隔离)和区分(从显现角度看隔离)的特点。
我们看到,独立具有了动力作用和隔离作用;区分具有了显现作用和隔离作用。
(2)动力:
变化(从显现角度看动力)和产生(从隔离角度看动力)的特点.
我们看到,变化具有了显现作用和动力作用;产生具有了隔离作用和动力作用。
(3)显现:
直观(从动力角度看显现)和同一(从隔离角度看显现)的特点。
我们看到,直观具有了动力作用和显现作用;同一具有了隔离作用和显现作用。
这样,三个无形式作用的每个特点都具有了双重的无形式作用 。这样的做法就使得无形式作用从一维的隔离作用、动力作用和显现作用,扩展成了二维的无形式作用。也就是从一维的框架扩展成了二维的框架。比如,独立具有动力作用和隔离作用两个维度。
同时,我们也看到了这些无形式作用特点之间的对立:
(1)独立和产生是相互对立的,但是它们都具有动力作用和隔离作用,也因此都缺乏显现作用。
(2)同一和区分是相互对立的,但是它们都具有隔离作用和显现作用,也因此都缺乏动力作用。
(3)直观和变化是相互对立的,但是它们都具有动力作用和显现作用,也因此都缺乏隔离作用。
因此,为了维护无形式作用的绝对同一性:
(1)独立和产生因缺乏显现作用而需要获得显现作用。
(2)同一和区分因缺乏动力作用而需要获得动力作用。
(3)直观和变化因缺乏隔离作用而需要获得隔离作用。
而由于无形式的六个特点形成了三组对立,所以,可以利用它们来获得每个无形式作用每个的特点的两个对立面。
(1)独立
对于独立,我们看到可以从同一和区分中获得显现作用,也可以从直观和变化中获得,因为它们都含有显现作用。而独立是从动力看隔离,区分是从显现看隔离,因此,独立和区分都是以隔离为主的。同一中也具有隔离,它们三个可以以隔离为基础进行关联,可以被视为隔离作用的不同侧面。又因为同一和区分是对立的,它们是不可分割的,所以要选择把独立和“同一和区分”关联在一起。独立就是要肯定自己而获得同一性(自身是其自身),同时否定其它的事物而具有区分性(“自身不是他者”)。因此,我们获得了两个对立:肯定和否定。
从经验的角度分析:独立性是具有维持自身同一性的能力,这其实是自身的“肯定”。独立性同时具有否定自身是其它事物的“力量”,避免外部事物的干扰,这其实是对自身的“否定”的能力。那么,根据辩证逻辑,肯定和否定两个相对立的方面统一于独立。这两个方面的相互作用不仅并存,而且共同作用,形成了事物的独立性。
独立从同一中获得了肯定的自我具有同一性的显现(自身是其自身)。独立从区分中获得了否定的自我具有区分性的显现(自身不是他者)。独立获得了同一和区分两方面共同作用来实现显现作用,从而维护了无形式三个作用的同一性。
(2)产生
同样的道理,可以把产生和“直观和变化”关联在一起。直观就是在“现在”这个维度上创建,过去的都历史,未来的都还没发生。当毁灭了就有变化。因此,我们获得了两个对立:创建和毁灭。
从经验的角度分析:产生出一个事物,就是创建了一个新事物,同时毁灭了另一个旧事物。因为这是真实的动力作用,所以产生事物的原因一定会消失而转化成结果。比如,人推动了一个物体,那么这个推动力作为原因就转化成了物体运动状态的改变。如果原因不消失(原因所在的事物会有变化,这个变化就是原因的消失),那么结果将是突然出现的,我们永远也不知道有原因。创建和毁灭是对立的。那么,根据辩证逻辑,创建和毁灭两个相对立的方面统一于产生。
更进一步分析:然而,在隔离的世界中(如语言的隔离世界),创建了一个对象(或概念)a并不意味着毁灭了转化成a的对象b。但是,这是从整个隔离的世界的角度来讲的,从a的角度来讲,b就转化成了a,b就是a的一部分了,也就相当于把b毁灭(这里的毁灭的含义有所变化)了。例如,我们通过b来创建了一个概念a,那么,a就是b,b就成为了a的属性。
产生从直观中获得了显现出新事物的作用。产生从变化中获得改变旧事物的显现。
产生获得了直观和变化两方面共同作用来实现显现作用,从而维护了无形式三个作用的同一性。
(3)同一
同样的道理,可以把同一和“直观和变化”关联在一起。直观就是直接的。变化就会出现间接的因果关系(因为结果要通过原因来支持,所以是间接的)。因此,我们获得了两个对立:直接和间接。
从经验的角度分析:同一性就是自身与自身的同一,这既是直接性又是间接性,直接性是指:“自身与自身”,没有经过中间环节,而间接性是指:本来是就是自身,还要通过“自身是其自身”这种形式来显现和支持同一(“自身”相对于“自身是其自身”也是一种变化),所以是间接的。因此,直接和间接就是对立的。那么,根据辩证逻辑,直接和间接两个相对立的方面统一于同一。
更进一步分析:同一性是直接的,是说它本身是直接的,但是,表现出同一性却是间接的,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同一性是间接的,这是从显现角度看动力(这是动力作用的“变化”特点),这已经是在说,同一性是通过因果间接表现出来的。因为,当我们通过“显现”角度看“动力”时,我们看到了它的因果性和中介性。而同一性本身是直接的,这是从动力角度看显现,直观是静止的,直接的显现。之所以能得出两个对立面,就是因为方向相反。
同一从直观中获得了统摄各种事物所具有的动力。同一从变化中获得了动力的因果性。
同一获得了直观和变化两方面共同作用来实现动力作用,从而维护了无形式三个作用的同一性。
(4)区分
同样的道理,可以把区分和“独立和产生”关联在一起。只有独立的事物才能有自己的属性,进而才可能具有相同的属性,也就是同质性。产生了一个事物,便出现了原因和结果的差异。因此,我们获得了两个对立:同质和差异。
从经验的角度分析:区分不同的事物,就是要找出不同事物间的差异,同时这个差异是按照某个标准来衡量的,也就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属性,也就是对于这同一个属性它们是不同的,那么这个标准对于要进行区分的事物来讲就是同质的。比方说,两个人的性格不同,那么我们首先要承认这两个人都有“性格”这个属性。差异和同质是对立的。那么,根据辩证逻辑,差异和同质两个相对立的方面统一于区分。
更进一步分析:对于真实的世界(也就是具有真实的三个无形式作用的世界),事物之间的差异是通过产生而获得的。直接的差异是通过原因和结果产生的,只要产生了一个事物a,那么它的原因b和a之间就产生了差异。而很多的差异则是间接产生的。比方说,两个星体的质量不同,在真实的世界中如何体现这种差异呢?引力就是一种表现差异的方式,引力小的行星会围绕着引力大的恒星转动。也就是说,差异是通过产生而表现出来的。而且,差异都是通过某种标准表现出来的,引力就是一个标准。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差异也有一个标准:如果原因和结果之间没有差异,那么,原因根本不会变化,这个标准就是原因的变化。就其本质而言,原因和结果是不同的实体,原因改变或转化为结果的事实本身就成为识别它们的差异和因果关系的“标准”。前面讲到了,事物之间属性本质的差异也需要一个共同的属性作为标准。“区分”不仅仅是一种注意到差异的被动行为,而可以是一个由“产生”的动力所促成和构建的主动过程。
在语言的隔离世界中,差异也是通过产生而获得的。我们要比较事物之间的差异,必然要产生一个共同的属性标准来进行比较。所以,不管是哪种差异都需要产生标准来获得。
区分从独立中获得了独立的事物所具有的成为独立事物所具有的动力,从而才可能有自己的属性。区分从产生中获得动力从而能获得事物之间表现差异的标准。
区分获得了独立和产生两方面共同作用来实现动力作用,从而维护了无形式三个作用的同一性。
(5)直观(Immediacy)
同样的道理,可以把直观和“同一和区分”关联在一起。在“现在”这个维度上显现出事物,意味着这些事物都在场,这说明它们就具有同一性,从而才能把各种显现的事物统摄在同一个维度中。不在场的事物就是缺席的,也就是事物表现出了区分性的时候,不再能被统一在“现在”这个维度上了(就像一个演员离开了舞台,他就和这个舞台没有同一性了,他就不属于这个舞台了)。因此,我们获得了两个对立:在场(Presence)和缺席(Absence)。
从经验的角度分析:
直观性是关于当下时刻的,它是构成“直接性”的核心。在无形式作用论的背景下,在场就是事物直接的显现出来。当某物显现时,它就是立即在场的。
然而,直观性也意味着一种缺席的形式。当下时刻的概念本身就暗示了一个不再在场的过去和一个尚未在场的未来。这种时间背景中的缺席对于理解直观性至关重要。此外,对特定对象的显现,意味着其他潜在对象的缺席。这种缺席提供了在场突出的背景。
辩证统一:在场和缺席不仅仅是相互排斥的,还存在于动态的相互作用中。直观性产生于“现在”中在场的东西和缺席的东西(过去、未来)之间的对立关系。这种紧张关系赋予直观性其独特的特征。那么,根据辩证逻辑,在场和缺席两个相对立的方面统一于直观。
直观从同一中获得了自身是其自身的隔离作用,直观从区分中获得了区分在场和缺席的隔离作用。
直观获得了同一和区分两方面共同作用来实现隔离作用,从而维护了无形式三个作用的同一性。
(6)变化
同样的道理,可以把变化和“独立和产生”关联在一起。产生了一个事物,意味着这个事物成为了独立的事物,也就是作为独立的事物出现了。因为这是真实的动力作用,所以产生事物的原因一定会消失而转化成结果。比如,人推动了一个物体,那么这个推动力作为原因就转化成了物体运动状态的改变。如果原因不消失(原因所在的事物会有变化,这个变化就是原因的消失),那么结果将是突然出现的,我们永远也不知道有原因。因此,我们获得了两个对立:出现和消失。
从经验的角度分析:一个事物有了变化,必然有事物消失了,并且有新事物出现了。因此,消失和出现是对立的。那么,根据辩证逻辑,消失和出现两个相对立的方面统一于变化。
更进一步分析:原因是可以有载体的,原因和原因的载体不是一回事,原因转化成了结果,原因消失了并不意味着原因的载体会消失。比方说,一个人推动了一个物体而产生了运动变化,这个人使用的推动力作为原因消失了,但是这个人作为这个推动力的载体并没有消失。这种区别对于理解导致行为和导致主体之间的区别至关重要。
变化从独立中获得了一个新事物所具有的隔离作用,从而成为一个独立的事物。变化从产生中获得了原因和结果之间的隔离作用。
变化获得了独立和产生两方面共同作用来实现隔离作用,从而维护了无形式三个作用的同一性。
我们从三个无形式作用开始,用隔离辩证逻辑的否定性方式(比如,从隔离角度看动力是产生,从动力角度看隔离是独立,由于这两种角度相反,从而获得了产生和独立是对立的)演绎出了六个无形式作用的特点的三组对立。进而又演绎出了每个特点的两个对立面。以上是按照隔离辩证逻辑严格进行演绎的,这说明隔离辩证逻辑完全可以像传统的形式逻辑一样严格的有效使用。
通过无形式作用和隔离辩证逻辑的演绎实现了从一维无形式作用到二维无形式作用的深化。原本的一维无形式作用(隔离、动力、显现)通过二维结构(每个特点均具备两种无形式作用)形成了更加复杂的结构。这种二维结构不仅展现了无形式作用之间的协同,也揭示了它们内在的矛盾与统一。
这种演绎的过程中依然体现了无形式的绝对同一性的核心作用。通过揭示对立中各作用的缺失,表明无形式作用的绝对同一性并非一定是静态的,而是可以在对立与补足的动态平衡中得以实现。这种动态平衡体现了无形式作用的内在统一性及其自我调节能力。这种从最基本的无形式作用开始演绎的方法为无形式作用论奠定了系统化的基础。
虽然,我们对这些相互对立的概念,用概念分析的方式进行了细致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但是总让人感觉有模糊不清的地方,总是让人感觉有阐述不清楚的地方。而且这些概念之间应该还会有更复杂的关系,这是用概念分析的方式难以把握的。这是概念分析固有的缺陷,这也是传统哲学所依赖的主要方法。然而这将成为历史,到现在为止无形式作用论所做的工作正在为哲学能够以严格推导的方式进行研究打好了基础,下一个小节哲学将会上一个台阶,将以崭新的面貌展现出来。